2018年文物工作考核指标(岳阳市)
项目 |
考核指标及分值 |
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 |
综合管理(25分) |
政策法规(3分) |
1.围绕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主题的学习活动,有方案、有措施、有行动、有成果的,计1分。2.加强文物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机构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投入、工作措施创新等方面采取切实举措的,计1分。3.贯彻落实全省文物局长会议精神和《湖南省文物2018年文物工作要点》要求,计0.5分。4.文物保护利用法制建设取得实质进展,计0.5分。 |
宣传信息(6分) |
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湘文物综﹝2018﹞11号)要求,计分按照信息报送工作考评得分的6%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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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与“互联网+政务服务”(4分) |
1.积极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工作,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同步在省政府政务大厅提交审批申请;根据省文物局收文核对网上提交情况,每件0.5分(2分为限)。2.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2012年最新版)》(GB/T 9704—2012),规范报送各类公文,每件0.2分(1分为限)。3.按程序规范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各类文件,每件0.2分(1分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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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1分) |
1.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文物局文博人才“金鼎工程”培训,计0.4分。2.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省文物局开展的各类培训,计0.3分。3.组织开展本级文博人才培训工作,计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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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申报与绩效管理(10分) |
1.积极申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每项计0.1分(0.5分为限);申报成功的,每项计0.1分(0.5分为限)。2. 依据财教﹝2013﹞16号、财文﹝2016﹞26号和湘财教﹝2014﹞1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计1分,辖区内发生超范围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和违规支出行为的,不予计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向省文物局报告专项资金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每项计0.1分(0.3分为限)。严格执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按要求进行财务验收的,每项计0.1分(0.3分为限)。规范报送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表及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表,每项计0.1分(0.4分为限)。3. 项目资金下达15天内,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划转项目单位,每项0.1分(0.5分为限)。项目资金下达后,及时办结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工作,每项0.2分,(1分为限);完成项目招投标的,每项0.2分(1分为限);完成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的,每项0.2分(1分为限);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每项0.1分(0.5分为限);应在每年11月25日前,按要求及时报送国家和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绩效自评报告,每项0.2分(1分为限);该项指标小计分值不超过5分。4.认真配合开展文物保护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汇总报送2013-2017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绩效汇报材料,每项0.2分(2分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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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作(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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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时完成省文物局组织开展的统计、调查、调研等工作任务,计0.5分。2.及时办理省文物局转办的各类信访并按程序和要求反馈办理情况,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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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及石刻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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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工程乙级资质与丙级资质、二级资质与三级资质的申请进行规范初审(3分) |
市州文物行政部门须对照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通知》(湘文物保﹝2018﹞30号)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标准和申请材料要求,对文物保护工程乙级资质与丙级资质、二级资质与三级资质的申请进行切实初审。初审重点要求包括:1.初审人员为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在编公务人员且不少于3人;2.对照各类各级资质标准和申请材料要求,赴申请人现场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申请材料中所列专业人员的真实性;3.现场审核后,由此不少于3位在编公务人员签字表述明确意见;4.市州文物行政部门认为初审合格的,具文并明确初审合格的意见后,报省文物局审批。上述一个要求环节不符合规定,酌情得分。 |
启动实施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及石刻类省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达标工程(4分) |
市州和省直管县的文物行政部门,在往年工作的基础上,有规划和计划、分轻重缓急、按文物对象的不同现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及石刻类省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因现状不同而分别依规依程序实施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和展示等文物保护工程;并敦请本地方人民政府配套对上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内环境进行必须必要的整治提质;之后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文物保发﹝2017﹞23号)的条件要求达标开放,融入文物旅游。行政区域内上述文物保护单位已由省文物局批复了文物保护工程而被发现存在保护展示开放利用管理的问题,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没被发现,则整体评估上述要求后,酌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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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工程(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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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和省直管县的文物行政部门,建立了本市州和县市的革命旧址保护清单和保护项目库;能研究和实施革命旧址的专题保护、线路保护和片区保护,制定实施本市州和县市革命旧址保护“三年(五年)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各类各级革命旧址的保护、展示、开放、利用、管理与整治提质工作;“湘东——罗霄山”片区、武陵山片区、长征文化线路和革命名人故居群所涉及的市州和县市,逐步实现革命旧址保护的全覆盖,并探索建立“五个好”(文物本体保护好、周边风貌格局和生态环境整治好、文物内涵展示好、服务功能完善好、当地民生改善好)的革命文化公园或革命文化纪念园区。行政区域内上述革命旧址已由省文物局批复了文物保护工程而被发现存在保护展示开放利用管理的问题,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没被发现,则整体评估上述要求后,酌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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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及石刻类省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批后全过程管理(5分) |
市州和省直管县的文物行政部门,全面落实《湖南省文物局关于切实加强建筑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项目批后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湘文物保﹝2018﹞90号)的规定和要求。该《通知》中的规定和要求,发现一个保护工程项目中一个环节没切实落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没被发现,则整体评估该《通知》的落实情况,酌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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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及可移动文物(15分) |
机构与队伍建设(3分) |
按照《博物馆条例》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指导、推动国有与非国有博物馆工作;新设立博物馆及时备案,信息公开、定级和运行评估、年报等工作积极主动;国家补助的免费开放博物馆有新经验 ,自筹经费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有新发展;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智慧博物馆建设有思路有行动有成果;国际合作、区域合作、部门合作的意识、能力、水平有提高并至少有一项成果;博物馆文物研究与策展人员、讲解员、保管员、技术人员引进、培养有新成效。每一项计0.5分(3分为限)。 |
藏品、社会文物与科学研究(3分) |
国有博物馆藏品保护管理工作标准、规范、合法且责任明确;文物机构之间、博物馆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之间提供标本、藏品用于展览、科学研究逐步制度化、日常化,联合举办的展览、上报的科研课题或项目,每年不得少于1项;“一普”成果转化有新成果,馆藏受损文物及时编制保护方案、开展技术保护,获得资金补助的藏品技术保护项目及时实施并通过验收;国有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工作有新突破,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备案工作按时完成;主动引导民间文物交流,对自发形成的文物市场要及时掌握情况并上报;积极组织参加、承办有关文物征集、鉴定、技术保护的经验交流与培训活动。每一项计0.5分(3分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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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展览与文创(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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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策划及其设计布展,全年不少于2个,围绕展览推出的文创产品不少于10项,计1分。积极组织参加“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主题展览活动,计1分。需报批或备案的特展、主题展等均按规定履行了手续,计0.5分。获得资金补助的博物馆展览的提质改造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并通过竣工验收,计1分。革命旧址、革命名人故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展览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发生,计0.5分。积极组织推荐相关博物馆在省文物局组织的活动中汇报展览成果,全年不得少于一项,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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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与公众服务(4分) |
公众服务、社区服务、特殊人群服务等有特色、有影响,博物馆的观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计1分。充分运用互联网开展文化传播与社会教育工作,公众号、自办网站更新快、信息多、点击量不断提高;配合中心工作主动开展“两史”教育、宣传十九大精神、为社会提供党课课件;博物馆与教育部门的研学活动机制科学、活动有序,有可总结推广的新经验;积极组织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活动且特色鲜明,并及时总结上报;开放部门有品位、有形象,博物馆志愿者工作有发展、有创意、有成功案例,每项计0.5分(3分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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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工作与古遗址古墓葬保护(15分)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行政审批( 3分) |
1.指导编制好古遗址古墓葬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的申报文本,并符合批复或转报要求,1份计0.5分。2.主动报告建设工程中的文物违法违规活动,1份书面材料计0.5分。3.积极参与地方大型建设项目论证会,提出文物保护和考古审核意见,1份意见计0.5分。4.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点并得到专家认可,1个点计0.5分。 |
考古工作(5分) |
1. 考古项目申报(1分):及时申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1项计0.5分。2.田野考古(1分):就地方特色历史文物主动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并向省文物局报送考古工作计划、年度实施方案或考古调查勘探报告,1项计0.5分;配合考古发掘单位开展发掘工作,1项计0.5分;举办田野考古培训班,1次计0.5分。3. 出土文物保护(1分):配合考古发掘单位及时编制出土文物保护方案,1项计0.5分;提出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方案,1项计0.5分;考古发掘的文物移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出土的文物及时登记造册,并及时将统计数据上报省文物局,1项计0.5分。4. 考古资料整理出版(1分):及时整理考古新发现材料并发表考古发掘简报,1篇计0.5分;出版考古发掘报告,1部计1分;整理积压考古资料,申报1个整理方案计0.5分,完成1项计1分。5. 考古经费管理(0.5分):考古收费工作有创新并取得实效,计0.5分;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得到地方政府、企业的表彰,计0.5分;辖区内重要文物埋藏区的基建项目有序进行考古勘探,并得到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经费支持,计0.5分;地方政府出台与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有关的政策、办法、条例等,计0.5分。6. 考古信息发布(0.5分):严禁擅自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未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的考古项目的相关信息;文物部门介入调勘、发掘前已被媒体报道的考古发现,各地得到消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文物局考古工作管理处;省内重要古遗址和古墓葬考古发掘工作对外宣传,应待考古工作验收结束后,制定宣传方案,经省文物局同意后才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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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遗址、古墓葬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5分) |
1.保护计划书(1分):主动提出保护计划,1项计0.5分;提出的计划得到批复,1项计0.5分。2.规划与方案(2分):按计划编制完成国保单位或省保单位的规划、方案,并获批复同意,1项计1分;国保规划及时报省政府批准公布,1项计1分。3.文物保护工程(2分):按季度及时上报进展情况,每次每项计0.5分;实施文物保护展示项目,1项计1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鲁肃墓修缮工程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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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址保护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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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遗址保护项目保护规划或方案获批,1项计1分。2.大遗址保护工程项目通过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验收,1项计1分。3.主动将一般考古遗址推荐申报为国家或省级大遗址,1处计1分。4.积极将大遗址申报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1处计1分。5.积极将考古遗址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接,并推动政府召开专题会议,1次计1分。6.编制相关文物保护规划、保护方案,1个计1分。7.全国、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出考古遗址保护有关的建议、提案,1项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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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与文物资源保护管理(15分) |
文物资源(9分) |
1.认真组织编制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资料,计2分。2.认真组织编制第十批湖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资料,计1分。3.科学有效完全完成辖区内九批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工作,计5分。4.基本完成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说明牌和四至界桩树立工作,计1分。 |
世界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湖南经典文化村镇(6分) |
1.开展文物资源和传统村落等价值研究及保护经验探寻,并有研究成果的,计1分。2.做好万里茶道(岳阳段)申遗预备名录文物保护、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计1分。3.依托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利用文物资源开展一次主题文化展示宣传活动,计2分。4.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湖南经典文化村镇保护利用工作取得一定社会效应,计1分。5.乡村振兴工作中,文物保护利用取得成绩的,计0.5分。6.督促汨罗市完成回龙门维修保护工程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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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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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12分) |
全年无文物安全事故,计2分;发生安全事故的,每起扣1分,累计最多扣7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事故瞒报一票否决。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辖区内文物安全全面检查,且档案齐备,计1分。健全文物公安联合办案机制,且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活动,计0.5分;建立和健全文物消防联合检查机制,且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活动,计0.5分。至少在一个县区建立“政府出资、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安全检查机制,计1分。每季度及时上报辖区内“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巡查检查报表”,不瞒报、虚报,计0.5分,缺一次不计分。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内文物建筑安全风险评估(须包含电气火灾内容),且档案齐备,计0.5分。至少开展一次辖区内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或文物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培训,且资料齐备,计0.5分。及时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记0.5分,如有一次未及时办理,不计分。完成湘阴文庙防雷工程、屈子祠防雷工程、市博物馆消防工程,完成岳阳楼、岳阳文庙防雷工程整改,并验收合格,计2.5分,未完成一项少计0.5分;基于政府机构调整完成现有体制下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调研报告,计2.5分。 |
文物执法督察(3分) |
全年无文物违法案件计2分;瞒报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案件一票否决;发生违法案件每起扣0.5分,累计最多扣3分,及时立案查处到位的,扣分减半。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内异地文物行政执法检查,且档案齐备,计1分。 |